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爐玉珊 - 人事室公告 | 2017-02-10 | 點閱數: 538

主旨:函轉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,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,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,不予追究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50181207號函。

二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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