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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管理員 - 教務處公告 | 2019-05-03 | 點閱數: 470

說明:
一、依行政院 108 年 4 月 18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71497 號函辦理。
二、俟行政院提供旨揭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後,各機關應落實辦理盤點、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。
三、檢送「限制各機關使用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風險之產品原則」。

 

  •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.pdf
    1)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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